再看许霆案

Kitter 发表于 2008-09-14 11:48:28

昨夜的新闻调查重提了曾被大家所密切关注的许霆案,重新了解了一下案件的经过,也更新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1、许霆是否该判刑?首先应承认许霆有罪,他携款潜逃,又将部分钱款丢失,后又投资网吧,最终血本无归,未能偿还钱款。可是他究竟应该定什么罪?广州中院一审所定的盗窃金融机构和二审所定的普通盗窃罪均让人不敢苟同,盗窃罪的行为表现是“秘密窃取”,如果把正常在取款机上取款的行为当作“秘密窃取”,那么以后我还真不敢使用ATM机了。
所以我认为,许霆有罪,但罪不在取款,出错钱的责任在于银行方。许霆拿到不属于自己的17万的行为姑且看作代为保管,而后据为己有,且未归还,应按侵占罪量刑,刑罚应在2~5年之间,同时考虑银行方责任和对他人的警告作用,建议刑期3年缓刑5年。

2、银行是否有责任?对于广州中院所称银行是受害者,没有法律上的责任的说法我仍有质疑。许霆犯罪,银行是犯罪工具的直接提供者。这与有些人所比喻的“我门没有关好,你因此进入我家拿钱有罪”不同,这应比喻成为“你把钱放在我家里,还要求我不能动它”。许霆是有贪念的,但贪念不能定罪,银行为许霆的犯罪做好了犯罪预备,当然应负有责任。只是如何把这责任转换为法律中的处罚的确是个难题。

3、社会的进步。广州中院法官在节目的最后说一个案件可以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的确许霆案给我们每一个可能与ATM打交道的人敲了下警钟,这社会进步的说法也让我想到了孙志刚之死,一个人用他的生命促使收容制度的改革,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但社会的进步就一定要无辜者付出生命的代价吗?相比孙志刚许霆幸运的,应该社会的关注他的无期徒刑最终改为5年;许霆又是不幸的,作为弱势群体,为社会的进步付出了5年青春。

有些时候,法律并不是弱者的庇护所,却是强者的保护伞。

关键词(Tag): 法律 盗窃 孙志刚 许霆

曾经的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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